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128号
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7MXXTE9K,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腾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闸镇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03.5元,由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