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1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7MXXTE9K,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工业集中区腾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闸镇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苏0826民初12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3)苏0826民初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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