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4民初1349号
原告:文某某,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负责人:***。
被告:常州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闸镇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常州市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常州市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文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