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224号
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29XA.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敏、郭泽辰,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XX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972E.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