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陕西省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1158972E。
法定代表人:刘健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利,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XXXXXX9XA。
法定代表人:赵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公司职工。
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杪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80元,减半收取13790元,由被上诉人陕西秦北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0元,减半收取13790元,由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晓倩
书 记 员 石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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