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829号
原告:汤革均,男,汉族,1972年2月9日。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汤革均诉被告***、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本市雁塔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