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479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妍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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