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3民初10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前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原告鄂尔多斯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煤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20元,减半收取1846.1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