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1035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被告: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务有限公司、陕西XX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6日以其与被告陕西XX安装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