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7619号
原告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建榆北路正源小区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419890613201X,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响水镇响水村183号。
被告西安瑞邦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132号阳阳国际1幢1单元12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飞、西安瑞邦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1元。
审判员殷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