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惠尧,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项志军
审判员张佳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