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576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苗,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马格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有铭诉被告***、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格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有铭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