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1677号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被告: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陕西众森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