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府谷县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1017号
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高石崖一村金海茂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云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