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2执627号
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生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74万元,包括案款50万元、执行费74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22执627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