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天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