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刘村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灞民初字第02875号
原告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世纪星大厦12楼G座。
法定代表人梁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刘村空心砖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刘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凌朋立,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受理费222.5元,其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国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单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