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陕0113执3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

法定代表人曹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合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内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尚婷,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冯平,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尚婷,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梁国华,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合信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平、尚婷、***、梁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西证经字第751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 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梁国华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楼XX幢XX号房产,被执行人尚婷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路XX号XX幢XX号、XX幢XX号房产两套,本院已在不动产登记局将上述三套房产查封,但上述房产系抵押房产,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尚婷名下AXXXXX宝马轿车及宋昕名下陕A7X1**、AXXXXX本次轿车两辆也已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封,但由于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4608533.75元及利息,未受偿4608533.75元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九年 十一月 七日

 

                                    

打印:相丽华        校对:贺超        2019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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