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102执4367号
p t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执 行 通 知 书
你与申请执行人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通知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风险抵押金1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72元及案件执行费1450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西安桃园路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