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合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尚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平,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尚婷,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梁国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合信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平、尚婷、***、梁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经字第7517号公证书、(2016)西证执字第26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上述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由于拍卖周期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恢2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