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宏达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咸阳宏达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81民初910号
原告:张勇,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咸阳宏达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栋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勇与被告咸阳宏达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退还原告张勇。
审判员  李晨毓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