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222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74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强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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