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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咸阳宏达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222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74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强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