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22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世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73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的依法作出(2019)陕0102民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且已采取了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73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732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732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战幸
审判员***
审判员詹晓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