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04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23)第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2200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383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235583元。现被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4执18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