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6975号
原告:渭南市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渭南市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渭南市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5元,减半收取4902.5元,由原告渭南市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申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