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恢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区10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哑柏镇创业大厦401室(裕盛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仲调字(2021)第3103号调解书,执行标的为:一、案件款18000000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二、仲裁费66875元、执行费93567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并及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及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124执恢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