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殷立群与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殷立群,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58725-X,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殷立群与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立群支付工程265451.48元;二、驳回原告殷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0元,由被告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14元,由原告殷立群负担286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退回妥投。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在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社区张贴公告向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于2019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7月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到盱眙县杰人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城街道××号数年前已拆迁,目前该公司的状态是空壳公司,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江苏雅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71265.4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