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097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想,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旺座K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29420410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2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2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