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097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想,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曲江.旺座K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29420410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2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2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