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职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根,个体营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启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2号西部国际广场东座23层C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根根、陕西启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勇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21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呼延静
代理审判员魏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