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

5312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与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312号
原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0570937,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扬名奕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百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仪,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2024967,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崔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0元,减半收取6210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80元(此款已由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