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620594C。        
法定代表人:崔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茫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石油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西北石油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49号,按照民诉法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335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西北石油公司青海项目部签订了《青工孵化基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验收合格,被上诉人现因拖欠的工程款诉至法院。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联,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茫崖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属于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晓玲
审判员    任海军
审判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晓花
书记员    赵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