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2700号
原告:上海氯威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0729592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62059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氯威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氯威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氯威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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