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94民初4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6205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市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青海片区项目经理,住青海省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38元,减半收取78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