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财保504号
申请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兴隆园物业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鹏,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改莲,女,1970年2月***日,汉族。
申请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改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兴隆园物业服务处于2018***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改莲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X号兴乐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1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任改莲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X号兴乐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