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7月18日生,汉族,南京某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宜勤,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