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8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明华家园13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贵凤,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先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3元,鉴定费28000元,由上诉人南京柏兴达建筑安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