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3386号

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贾爱虎,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芮杨,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李银生,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任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310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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