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361号
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八里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91448N。
法定代表人:贾爱虎,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杨,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5600G。
法定代表人:李银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2021年7月21日,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8元,减半收取5464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任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