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255号
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关晋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斐然,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斐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37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587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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