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617号
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关晋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斐然,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斐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2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5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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