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41号
申请人: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仓。
法定代表人:孙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冬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利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关晋青,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80732.87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为280732.87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732.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1924元,申请人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护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喻
202101031419144060640991610000713548801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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