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58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晋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斐然,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斐然,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陕0103民初58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99378元予以冻结。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99378元的冻结,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937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17元,由申请人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