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5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堃,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与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马家公司)、西安班达豪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达豪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关晋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王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张煜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95500元及违约金6875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班达豪斯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班达豪斯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前期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外立面石材墙面改造、幕墙玻璃窗制作、楼梯拆除、混凝土楼地面、电梯改造,合同总价46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班达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23万元,工程完工班达豪斯公司验收合格后,3日内清尾款(扣除质保金)。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原告与班达豪斯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班达豪斯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室内加气砼砌块墙体、轻质隔离、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制作安装、强弱电安装、地暖敷设、消防改造工程、锅炉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总价22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核金额支付原告65%的工程结算款,并扣除前期支付的预付款,剩余35%的工程尾款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扣除5%质保金)。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施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班马家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班马家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酒店涉及图纸交付的所有工程内容,合同总价305万元。本合同施工后,2018年1月20日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表验收工程进度和质量合格后,支付原告60万元的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核金额支付原告65%的工程结算款,并扣除前期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剩余35%的工程尾款(扣除5%质保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35万元,第二次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56.5万元。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施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班马家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班马家后期增加项目,包括:木饰面基层,门套基层,瓷砖美缝处理,二楼公区不锈钢分隔条,水泥板墙面,天然气公司供气碰口手续及安装,合同总价90万元。2018年12月25日,班马家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45万元,剩余45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施工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与被告班马家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现场工程联系单》,约定原告尽快完成应急照明线路修改、8个消防门锁更换、水泵房更换水泵等工程。双方签订协议后,班马家公司付款给原告25万元;完成除第三项水泵相关工程内容,其他所有工程内容班马家公司验收通过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1.5万元;完成第三项水泵工程内容并交付验收通过后,支付原告21.5万元增量工程尾款。
原告与两被告于2019年10月13日就上述五份协议产生的工程款签订《会议纪要》,参与人员华某某(班达豪斯公司股东)、卓某某(班马家公司监事)、孙某(班达豪斯公司监事),确认两被告委托原告承建的西安合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最终工程总价为687.5万元,已支付489万元。由于原告消防项目的维修问题,被告于2019年10月扣除维修款共计6万元。目前被告待支付原告款项为192.5万元。剩余款项支付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被告先支付原告24万元;维修完成,被告发布书面验收合格书,提供验收意见,并支付原告20万元整;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整;2020年2月28日前被告支付原告44万元整;2020年11月3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40.5万元整;2021年4月30日结算剩余质保金。
班达豪斯公司2019年12月10日出具《消防维修整改意见书》,根据双方10月13日签订的会议纪要,原告已经对于被告酒店中的消防设施实施整改维修,且已验收相关维修的内容,符合物业消防要求,完成大楼并网。
自签订会议纪要至今,两被告到期债务为118万元,其实际已支付684500元,仍有295500元未如期支付,已然构成违约。且两被告滥用法人人格,构成人格混同,系关联公司。依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两被告应当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班达豪斯公司辩称:班达豪斯与原告只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是2018年8月27日和9月17日,班达豪斯在2020年2月份已经将该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班马家酒店公司,这个事情已经和班达豪斯无关。从原告的起诉状可以看出,会议纪要也是和班马家公司对接的,班达豪斯已经退出了案涉项目,原告主张工程款也是向班马家主张,双方关于会议纪要的结算事由全部是和班马家结算的,班达豪斯主体不适格,不是本案被告。班达豪斯公司和被告班马家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法人,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混同,不存在经济财务混同,不是关联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班马家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截止目前对于2020年2月28日以前应当支付的工程款还欠29万元支付有前提条件,原告需将已经发现的问题维修完成后,验收后才能支付该款项。现在仍然有大量的质量问题没有维修完成,该欠付款项没有达到支付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整改意见,付款时间按照完成的具体时间往后顺延,因此,该29万元暂时还不应该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及保函费都不成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班马家公司和班达豪斯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法人,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混同,不存在经济财务混同,不是关联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班马家公司反诉请求原告向班马家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5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为班马家公司与原告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四楼五楼工程于2019年1月27日完工,并于1月28日交付验收,逾期完工或者验收未合格,按照每延期1日承担人民币5000元罚金;合宿酒店整体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并交付验收。逾期完工或者验收未合格,按照每延期1日承担人民币5000元罚金。被告未按期完工,应当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针对班马家公司反诉原告辩称,双方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畸高,加重了原告的责任,不合常理,为霸王条款,依法属于无效。原告在2019年3月15日交付整体工程,被告无理拒不验收,2019年4月份又增加了工程量,可见即便工程延期,被告也是默认的,延期交付的责任也是被告造成的。双方在签订总结算的会议纪要时,未提及逾期违约金问题,可见双方认为工程延期不是问题。被告的反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即使认定本案存在工程延期问题,也应综合考虑延期责任及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或免除逾期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27日原告电通公司与被告班达豪斯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班达豪斯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前期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外立面石材墙面改造、幕墙玻璃窗制作、楼梯拆除、混凝土楼地面、电梯改造,合同总价46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开工日期2018年8月24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23日;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班达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23万元,工程完工班达豪斯公司验收合格后,3日内班达豪斯公司付清尾款(扣除质保金);班达豪斯公司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原告按期交工,如有无故延期,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处罚。
2018年9月17日原告与班达豪斯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班达豪斯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室内加气砼砌块墙体、轻质隔离、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制作安装、强弱电安装、地暖敷设、消防改造工程、锅炉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总价225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开工日期2018年9月18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18日;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班达豪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工程竣工后,班达豪斯公司验收合格后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核金额支付原告65%的工程结算款,并扣除前期支付的预付款,剩余35%的工程尾款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扣除5%质保金)。班达豪斯公司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原告按期交工,如有无故延期,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处罚。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班马家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班马家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酒店涉及图纸交付的所有工程内容,合同总价305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本合同施工签订两日内,班马家公司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60万元,2018年11月20日前班马家公司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表验收工程进度和质量合格后、支付原告60万元的进度款,工程竣工、班马家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核金额班马家公司支付原告65%的工程结算款、并扣除前期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剩余35%的工程尾款(扣除5%质保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35万元,第二次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56.5万元;班马家公司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原告按期交工,如有无故延期,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处罚。
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与班马家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班马家公司朱雀路北段的合宿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班马家后期增加项目,包括:木饰面基层,门套基层,瓷砖美缝处理,二楼公区不锈钢分隔条,水泥板墙面,天然气公司供气碰口手续及安装,合同总价90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开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2月25日,班马家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45万元,剩余45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班马家公司如若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处罚;原告按期交工,如有无故延期,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处罚。
2019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班马家公司、班达豪斯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对于三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的工程进度进行了确认,约定四楼五楼工程原告2019年1月27日完成,2019年1月28日加付班马家公司验收,如原告未能如期交付或验收后仍未合格完工,每延期一日,原告承担人民币五千元整的罚金作为延期处罚,工程延期的天数以原告再次交付工程经班马家公司验收完工确认后为准;合宿酒店整体工程原告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交付班马家公司验收,如原告未能如期交付或验收后仍未合格完工,每延期一日,原告承担人民币五千元整的罚金作为延期处罚,工程延期的天数以原告再次交付工程经班马家公司验收完工确认后为准。
2019年2月28日被告班达豪斯公司与被告班马家公司签订了西安合宿酒店装修工程项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班达豪斯公司将其与原告电通公司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上述二份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班马家公司。
2019年5月28日原告与班马家公司签订了《现场工程联系单》,约定原告尽快完成应急照明线路修改、8个消防门锁更换、水泵房更换水泵等工程;双方签订协议后,班马家公司付款给原告25万元;完成除第三项水泵相关工程内容,其他所有工程内容班马家公司验收通过后,班马家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5万元;完成第三项水泵工程内容并交付班马家公司验收通过后,班马家公司支付原告21.5万元增量工程尾款。
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班马家公司就上述五份协议产生的工程款签订《会议纪要》,确认被告委托原告承建的西安合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上述5份合同最终工程总价为687.5万元,已支付489万元。由于原告消防项目的维修问题,被告班马家公司于2019年10月扣除维修款共计6万元。目前被告待支付原告款项为192.5万元。剩余款项支付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被告先支付原告24万元,同时原告进场进行水泵及消防相关各类维修整改,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维修工作交班马家公司验收;原告维修完成,被告班马家公司发布书面验收合格书,提供验收意见,并支付原告20万元整;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整;2020年2月28日前被告支付原告44万元整;2020年11月3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40.5万元整;2021年4月30日结算剩余质保金。
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双方未按约定进行验收。被告班马家公司2019年6月1日开始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中开业经营。
2019年12月10日被告班马家公司向原告出具《消防维修整改意见书》,确认根据双方10月13日签订的会议纪要,原告已经对于被告酒店中的消防设施实施整改维修,且已验收相关维修的内容,符合物业消防要求,完成大楼并网。
自双方签订会议纪要本案庭审结束,被告班马家公司对原告的到期工程款为118万元,已支付884500元,仍有2955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合宿酒店的装修工程签订了多份合同,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均为有效合同。虽然上述合同中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17日的合同为原告与被告班达豪斯公司签订,但在2019年2月28日被告班达豪斯公司与被告班马家公司签订了西安合宿酒店装修工程项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班达豪斯公司将其与原告电通公司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上述二份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班马家公司。原告在2019年10月13日与被告班马家公司就上述五份协议产生的工程款签订《会议纪要》,对包括其与班达豪斯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宿酒店的装饰装修合同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应认定原告对被告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行为已经予以认可。因此被告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已经生效,被告班马家公司应就本案涉及合同向原告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原告主张两被告就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双方2019年10月13日签订《会议纪要》,被告班马家公司截止本案庭审结束,欠付原告到期工程款295500元未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原告应当在2019年1月27日完成四楼五楼工程,2019年1月28日交付班马家公司验收;2019年3月15日将合宿酒店整体工程交付班马家公司验收。如原告未能如期交付或验收后仍未合格完工,每延期一日,原告承担人民币五千元整的罚金作为延期处罚。本案中双方对于竣工日期存在争议,双方也未进行竣工验收,被告在2019年6月1日将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依此考量,原告存在有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5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被告承担违约金68750元、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3000元以及保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原告工期延误,每延期一日,原告承担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违约金,明显为约定过高,依法应予降低。根据本案实际,对于被告班马家公司反诉的原告承担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酌定为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955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2元,由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72元,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反诉费4400元,由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0元,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陕西电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付,反诉费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付。相互抵消后,由被告西安班马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炜 曦
人民陪审员    金 国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海 燕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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