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920号
申请人: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7832094F,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昔洋帆,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1786744M,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367.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688367.8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367.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