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渭南地质工程公司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相**,*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渭南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渭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往,陕西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宗喜,男。
上诉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史琦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