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沪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沪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519号
原告:陕西沪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桥路855弄1号605、606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陕西沪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沪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原告称其与被告就此事已另行处理,故本案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沪秦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菲菲
打印:扈艳红校对:党菲菲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