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民初3432号
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1328541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琴音路**。
法定代表人:潘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
被告:南京市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路**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