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4779号
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老山林场东山分场大堰口。
法定代表人:徐跃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彬,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老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裴贵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锦,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经理。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翔,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贾龙,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老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会中
人民陪审员 周有和
人民陪审员 刘 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弓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