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民初30号
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1328541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浮山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8415599X2,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负责人:万海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清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戴 帝